作者:管理员 来源: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发布时间:2022-03-04 点击率:1578次
为推动黑龙江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,提高人民生活品质,打造绿色、健康、文明、安全的旅游环境,黑龙江省于3月1日实施《黑龙江省促进旅游业发展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。
《条例》注重激发市场主体,要求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,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旅游业发展基金,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、再担保机构加大对旅游企业的融资增信力度。《条例》还在规划土地、项目支持、打造城市休闲和度假体系等方面进行说明,为旅游业创造宽松发展环境。
《条例》规定,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围绕“北国好风光,尽在黑龙江”旅游整体形象品牌,统筹组织开展旅游形象宣传和产品推广。应当利用专业会议、文艺演出、体育赛事、科技交流等活动平台,协同做好旅游宣传推广。通过举办旅游产业发展大会等方式配套开展旅游推介、旅游观摩、旅游研讨、旅游招商等活动。